益执罚决字〔2025〕4010号
发布时间:2025-04-15 15:47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10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红姐鱼馆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萝溪南路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PLAUP49

经营者:王介红,女,汉族,19*****日出生,群众 ,初中毕业,联系电话152********,身份证号码: 430981************,户籍地址:湖南省沅江市**********村民组***号。

你店于2025327日在益阳市赫山区萝溪南路2号经营中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涉嫌油烟直排。本机关于20253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327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红姐鱼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存在油烟直排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10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店已在规定时限内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327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壹份),证明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证据二:328日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承认在益阳市赫山区萝溪南路2号经营益阳市赫山区红姐鱼馆时,厨房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器设施,油烟直排的行为;

证据三:327日勘验笔录(壹份),证明你店具体位置以及灶台数量(2个);

证据四:327日现场照片说明(叁份),证明你店在经营过程中厨房内未安装油烟净化器设施,存在油烟直排的事实;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你店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六:王介红、王发身份证复印件(贰份),证明你店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店经营信息;

以上证据,你店经营者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 4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5 40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经营的益阳市赫山区红姐鱼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红姐鱼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存在油烟直排的行为,厨房内灶台数量为2个,且已在限期内改正,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账号:8001700763110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415

 


人:  张国宏   谭乐      联系地址:  赫山区罗溪路171                  

联系电话:  13873720708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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