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09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忆品香龙虾店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松云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QC0ED91
经营者:曾义,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电话:152********,
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三区**栋***室。
你店于2025年3月27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松云路48号经营中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涉嫌油烟直排。本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3月27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亿品香龙虾店(招牌名为一品香龙虾)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涉嫌油烟直排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09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店已在规定时限内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3月27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壹份), 证明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证据二: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承认在经营益阳市赫山区忆品香龙虾店时,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器设施,油烟直排的行为;
证据三:3月27日勘验笔录(壹份),证明你店的具体位置以及灶台数量(2个);
证据四:3月27日现场照片说明(叁份),证明你店未安装油烟净化器设施,油烟直排的事实;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六:你店经营者曾义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店的经营信息;
以上证据,你店经营者(曾义)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 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5 〕4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经营的益阳市赫山区亿品香龙虾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在益阳市赫山区松云路48号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存在油烟直排的行为,厨房内灶台数量为2个,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账号:8001700763110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5日
联 系 人: 张国宏 谭乐 联系地址: 赫山区罗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 13873720708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