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5〕5006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盛涛轩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Q21C16B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大汉资江城23幢1层122号门店
经营者:徐慧,女,19**年*月出生,汉族,大专,身份证号码430981************,联系电话 181********,住址:益阳市资阳区****城*栋****房。
你店于2025年3月19日涉嫌油烟排放超标。本机关于当日对你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3月20日18时10分至19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店油烟排放浓度进行检测,3月25日检测结果为你店油烟排放浓度均值为2.7mg/m3,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的最高排放浓度2.0mg/m3,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属于超标排放。3月28 日责令经营者自行清洗油烟净化设施,31日经便携式油烟检测仪检测,油烟排放浓度为1.0mg/m3,油烟排放达标,你店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两份(2025年3月19日20时01分、2025年3月28日9时12分)。证明你店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两份(2025年3月19日20时00分至20时10分、2025年3月20日18时10分至19时40分),证明你店在益阳市资阳区大汉资江城23幢1层122号门店烧烤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六份(2025年3月19日20时2分至20时4分),证明你店烧烤食品的行为事实。
证据四:对经营者徐慧及其丈夫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5年3月20日15时38分至16时20分、2025年3月28日11时8分至11时28分),证明经营者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五:经营者徐慧及其丈夫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两份(2025年3月20日18时10分、2025年3月31日11时10分),证明经营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七:第三方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盛涛轩餐饮店油烟排放超标。
以上证据,经营者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5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店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店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你店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但能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排放达标。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属于存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可以从轻处罚款的情形,对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盛涛轩餐饮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1日
联 系 人:余浩 李毛辉 联系地址:三益街资阳大队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 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