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5004 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阿俊迎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正餐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JF6YX5,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办事处临兴街社区资江街景商住楼201,法定代表人:李小丽,职务:店长,电话:182********
你单位于2025年2月19日实施了将餐厨垃圾排入小区下水管道的行为,涉嫌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资阳区阿俊迎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等城市生活垃圾排放到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办事处临兴街社区资江街景商住楼小区内的下水管道,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当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益执责停(改)〔2025〕5004),责令你在2025年2月21日前改正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其后,2月24日10时20分经本机关复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25年2月19日9时50分至11时20分),证明你将餐厨垃圾排放到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办事处临兴街社区资江街景商住楼小区内的下水管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摄像34分钟,(2025年2月19日9时30至11时30分),证明你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2025年2月19日9时49分),证明你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的行为事实;
证据四:对益阳市资阳区阿俊迎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丽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0日10时02分至11时25分)证明你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五:益阳市资阳区阿俊迎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李小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5年2月24日10时20分),证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5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5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量在1m3以下,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5.1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10日
联 系 人:龚晟 李微 联系地址:三益街资阳大队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