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4号
当事人:湖南创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AN****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办公楼七楼701房
法定代表人:刘*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在益阳市益阳大道以南桐子坝巷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工地实施了土石方作业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2月17日17时,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预警〔2024〕8号),同时启动黄色(Ⅲ级)预警管控措施,黄色预警于2024年12月19日0时解除。2024年12月18日9时许至11时许和13时30分许至14时38分许,你单位在益阳市益阳大道以南桐子坝巷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工地进行渣土挖掘和运输施工,存在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预警〔2024〕8号)中关于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行为。2024年12月18日14时40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已经按要求停止了工地土石方作业,减轻了大气污染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2月1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11时01分至11时12分期间以及14时30分至14时38分许期间在益阳市益阳大道以南桐子坝巷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工地进行渣土挖掘和运输(土石方作业)未执行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黄色预警(预警〔2024〕8号)管控措施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12月1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7张,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11时01分至11时12分期间以及14时30分至14时38分许期间在益阳市益阳大道以南桐子坝巷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工地,未执行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黄色预警(预警〔2024〕8号)管控措施,仍然在进行渣土挖掘和运输作业。
证据三:2024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胡*《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4年12月18日在益阳市益阳大道以南桐子坝巷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工地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12月19日《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
证据五:2024年12月18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8号)》打印件1份,证明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于2024年12月17日17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管控措施,其中明确要求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你单位在黄色预警启动后实施了土石方作业行为。
证据六:2024年12月19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解除指令(预警解〔2024〕9号)》打印件1份,证明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于2024年12月19日0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管控措施,你单位在黄色预警未解除时实施了土石方作业行为。
证据七: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丁*志的基本情况以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胡*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改正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12日
联系人:雷天焕 徐小平 联系电话:0737-680992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