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60038号
发布时间:2024-04-23 09:36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38

当事人:益阳客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JCWG9G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益阳龙岭智慧新城商业街5#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212月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梅林路南侧、春嘉路西侧、团山路东侧开发建设的益阳龙岭智慧新城(住宅1#--4#6#--7#)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11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龙岭智慧新城(住宅1#--4#6#--7#)项目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梅林路南侧、春嘉路西侧、团山路东侧,建设单位为益阳客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2020731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2007310401,批准建筑面积27168㎡,合同价格4042.6万元。该项目于202081日开工建设,202367日组织了五方验收,进入了竣工验收程序。但在202212月你单位在未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实际交付使用住宅26户。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17号)1份,证明你单位所建设的益阳龙岭智慧新城(住宅1#--4#6#--7#)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邓**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2007310401)复印件1份,证明益阳龙岭智慧新城(住宅1#--4#6#--7#)项目由你单位建设,建筑面积27168㎡,合同价格4042.6万元。

证据四:20231127日对邓**《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被委托人承认益阳龙岭智慧新城(住宅1#--4#6#--7#)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及说明》6份、证明你单位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该项目住宅1#--4#6#--7#栋已建设完工,并且存在部分业主已经装修入住的情况。

证据六:《提前收楼承诺书》12,《益阳龙岭智慧新城

已装修详情表》1份,证明你单位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在202212月陆续将涉案项目房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的情况,共计交付住宅26

证据七:202367日益阳龙岭智慧新城(住宅1#--4#6#--7#)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湘质监统编施2020-01)复印件6份,证明你单位为涉案项目组织了五方验收的情况。

证据八:《关于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件线索资料补充的证明》(益质安监函〔20249号),证明建设主管部门直至2024122日仍未出具益阳龙岭智慧新城(住宅1#--4#6#--7#)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情况。

20243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600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6003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龙岭智慧新城(住宅1#--4#6#--7#)项目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益阳客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益阳龙岭

智慧新城(住宅1#--4#6#--7#)项目进入五方竣工验收程序,应当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减轻处罚的情形。经本机关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拾贰万玖仟柒佰玖拾捌元(¥929798)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423


联系人:段华、胡远胜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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