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80001号
发布时间:2024-04-17 17:38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80001

当事人:兖矿东华(湖南)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95682K

住所:益阳东部新区两型社会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该公司行政专员,联系电话:182××××4257

委托代理人:赵**,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14年至2023年底在建设江南古城明清一期工程项目中,涉嫌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48月、9月,你单位分别报请规划和住建部门批准,在益阳市高新区319国道西侧、高新大道南侧建设江南古城明清一期项目工程。该项目开工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20239月份,市资规局根据我市问题楼盘化解工作先证后处的处置精神为江南古城明清一期项目部分已竣工楼房办理预验收时,发现该项目的33#33-1#35#以及46#栋存在超规划审批面积建设的情况,具体为:33#栋住宅面积增加28.58㎡,33-1#栋住宅面积增加28.58㎡,35#栋面积增加16.34㎡,46#栋面积增加9.21㎡,共计超规划审批面积82.71㎡。1218日,市资规局为该项目超出的82.71㎡补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900202300117号)。1220日,市资规局函告知本机关,称你单位在上述项目中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1220日市资规局《关于江南古城明清一期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益资规核函(20232号〕一份,证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你单位建设的江南古城明清一期项目的33#33-1#35#以及46#栋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面积建设82.71㎡的情形。

证据二:2014822日市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甲类)》(益高规东工字第20140822号)及其附件《江南古城明清一期报建明细单》的复印件一份,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江南古城明清一期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你单位以及批准的33#33-1#35#以及46#栋的具体建设面积。

证据三:20231218日市资规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900202300117号)、《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内容(工程)》(益规工程430900202300117)以及市资规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建字第430900202300117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市资规局确认你单位建设的江南古城明清一期项目33#33-1#35#以及46#栋在原审批要求上增加了建设面积,并为增加的82.71㎡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证据四:202414日对刘*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刘*承认你单位建设的江南古城明清一期项目的33#33-1#35#以及46#栋存在超规划审批面积建设82.71㎡的情况。

证据五:202414日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确认建设的江南古城明清一期项目33#33-1#35#以及46#栋的具体位置情况,以及承认上述楼房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建设82.71㎡的情况。

证据五: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及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情况。

20243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80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80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于311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322日在赫山区海棠西路468号本机关二楼会议室举行了本案的听证会。

你单位承认超面积建设行为,但辩称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一是应将建设中的部分超面积行为融入到项目整体计算,部分超面积不等于整个项目超面积;二是项目于2015年就已停工,超面积建设行为已超法定的处罚追诉时效;三是项目为省重点工程,采取超常规措施形成的超面积情况根源在政府行为,不应归咎于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是《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甲类)》(益高规东工字第20140822号)及其附件对涉案项目的33#33-1#35#以及46#栋面积有具体要求,你单位提出的部分超面积并不等于项目整体超面积的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二是你单位违建行为属于违法事实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情况,依法仍应追究相关行政责任;三是涉案项目超面积情况应归咎于政府,你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你单位的上述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江南古城明清一期项目33#33-1#35#以及46#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面积达82.71㎡,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1.1.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肆拾贰元整(¥16542.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416

 

  人:蔡国雄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路333 

联系电话:4204580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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