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60056号
发布时间:2024-04-12 15:21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字〔202360056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金利投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3J   

 所:益阳市资阳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你单位于20224月在益阳市资阳区开发建设的资水华庭5号栋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11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资水华庭5号栋项目由金利投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益阳市城东恒昌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该项目于2020年3月开工、2021年12月竣工,建设规模7971㎡,合同价格1093.52万元2020年4月27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2004270101)2023年12月20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号:4309022

0041501142-JX-00120224中旬,你单位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给业主进行装修入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3年5月26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1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21日《关于协助提供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15号)证据材料的函一份,证明要求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充证据材料。

证据三:2023年11月6日《关于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案件线索移送函的复函的回复》复印件一份,证据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四:《现场照片说明》一份证明该项目已交付使用的行为

证据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项目已交付使用的行为

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合法。

证据资水华庭5号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号:43090220041501142-JX-001)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证据八:2023年12月11日,对金利投置业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

证据九:资水华庭5号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2004270101)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开发建设的资水华庭5号栋项目的建设面积为7971平方米以及合同价格1093.52万元。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3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600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资水华庭5号栋项目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已组织完成了竣工验收,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当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本机关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935.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43

 

 

 

 

 

 

联系人:段华、罗俊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裁量

111.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内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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