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不罚决字〔2021〕60026号
发布时间:2021-12-23 14:28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不罚决字〔202160026

当事人:湖南鼎豪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0528800J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凤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虢兴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正兵,该公司益阳一园两中心室外景观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1年9月3日在迎宾路“一园两中心”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冲洗进出车辆、裸土覆盖不到位、缺少扬尘治理降尘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914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施工项目是市政府督办工期的重点项目,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要求期限内积极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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