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40014号
当事人:彭晓明,女,汉族,现年47岁,系桃江县大栗港镇***村***村民组村民,居民身份证号:430922*******3821
你于11月17日在花香路北侧爱禧汇主题宴会酒店的东侧、汇丰汽车服务中心前坪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涉嫌在政府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本机关于11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11月17日20时你在赫山区花香路北侧爱禧汇主题宴会酒店的东侧、汇丰汽车服务中心前坪露天烧烤食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11月17日执法人员在花香路北侧爱禧汇主题宴会酒店的东侧、汇丰汽车服务中心前坪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在政府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情况。
证据二:11月2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在11月24日你在花香路北侧爱禧汇主题宴会酒店的东侧、汇丰汽车服务中心前坪露天烧烤食品及其具体位置和烧烤设施占用面积为3.75㎡。
证据三:11月24日执法人员在花香路北侧爱禧汇主题宴会酒店的东侧,汇丰汽车服务中心前坪现场拍摄照片二张并制成《照片说明》二份、执法记录仪11月24日在现场拍摄的9分钟摄像资料一份并制成光盘一张,证明你在政府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11月25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存在花香路北侧爱禧汇主题宴会酒店的东侧,汇丰汽车服务中心前坪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证据五:11月25日对夏玉良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承认与你系夫妻关系,并承认彭晓明存在花香路北侧爱禧汇主题宴会酒店的东侧、汇丰汽车服务中心前坪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证据六:彭晓明、夏玉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和你配偶的身份信息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1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400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1〕400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于11月30日向我局提交《申请报告》一份,并提出已改正违法行为,请求从轻处罚的的意见,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12月6日执法人员在北侧爱禧汇主题宴会酒店的东侧,汇丰汽车服务中心前坪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现场没有发现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证明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在政府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虽然存在政府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且占地面积为3.75㎡,但你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月9日
联 系 人:熊建斌 曾清亮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88.3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裁量
88.3.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烧烤场地面积10㎡以内,或者违法时间在3日以内,且自行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