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70015号
当事人:杨正,男,现年37岁,汉族,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902********451X。
你于2022年4月7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沃尔玛附近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行为,涉嫌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机关于2022年4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2年4月7日22时27分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沃尔玛附近收运处置厨余垃圾并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且存在违规处置拒不改正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4月7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沃尔玛附近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2年4月7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7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沃尔玛附近对你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地点,并绘制了现场勘验图;
证据三:《照片说明》3份,证明在场两名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沃尔玛附近对你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进行检查,2个餐厨垃圾桶,餐厨垃圾量大约300斤;
证据四:2022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沃尔玛附近收运处置厨余垃圾并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证据五:当事人杨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1〕70058号)证明当事人存在拒不改正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2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70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2年版)》第84.3.3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你立即改正外,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13日
联 系 人:直属七大队办公室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栖霞路20号
联系电话:0737-4311828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