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70013号
发布时间:2022-05-31 15:34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决字〔202270013

当事人:官怀仁,男,现年54岁,汉族,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香铺仑乡******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301********5119

你于2022510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西路老班长饭店后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行为,涉嫌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机关于20225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251014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西路老班长饭店后收运处置厨余垃圾并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且存在违规处置拒不改正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510《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2510《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时间、地点、位置,并由官怀仁名确认。

证据三:2022510《照片说明》简要说明并拍照取证。

证据四:2022510《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官怀仁所为.

证据五:当事人官怀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270003号)证明当事人存在拒不改正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25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700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4.3.3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立即改正外 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526

人:曹卫平 欧阳峰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栖霞路20

联系电话:0737-4311828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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