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2 〕30001 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西园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QA6DX1G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301号
经营者:徐伏英,该店负责人
2022年1月1日至2月21日期间,你单位涉嫌存在因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 2022年1月1日至2月21日期间,益阳市资阳区西园大酒店存在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2月21日15时我局执法人员上门对其进行劝导,并向经营者徐伏英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30001-1号),要求其在2022年3月18日12时前进行整改,达标排放油烟。3月18日15时,执法人员复查时,该门店已自行清洗油烟净化设施,但排放油烟仍然超标,经专业人员查看,该门店油烟净化器已损坏,经现场勘验该店厨房内设天然气灶台2个,经营过程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由管道对外直排。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8日再次向经营者徐伏英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30001-2号)要求其在4月4日12时前进行整改,更换新的有效油烟净化设施。4月4日14时许,执法人员复查时,该门店已更换全新油烟净化设施。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2年2月21日15时)以及湖南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西园大酒店油烟排放在线监控数据报表。证明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油烟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2年3月18日15时)。证明当事人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了清洗,但仍存在超标排放油烟的情况,未整改到位。
证据三: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2年3月18日15时)证明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2022年3月18日15时)。证明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超标排放油烟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说明(2022年3月18日15时)。证明当事人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当事人签字确认行为属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19日9时)。证明存在超标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八:《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2年4月4日9时)以及油烟净化设施相关票据证明。证明当事人已更换全新油烟净化设施,已整改到位。
2022年4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30001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2022年4月6日,你单位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声明》上签字,且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直接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现场经营灶台数量在2个以下,当事人能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更换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属于存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款的情形。对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西园大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 年4月14日
联 系 人: 龚晟 联系地址: 三益街菜市场后
联系电话: 0737-3730709 邮政编码: 413001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处罚裁量基准。
88.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裁量
88.1.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台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