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70064号
当事人:谭向云,女,现年43岁,汉族,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身份证号码:432326********4087。
你于2021年10月18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彭厨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行为,涉嫌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1年10月18日20时30分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彭厨收运处置厨余垃圾并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且未造成环境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年10月18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彭厨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1年10月18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8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彭厨对你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地点,并绘制了现场勘验图;
证据三:2021年10月18日《照片说明》两份,证明在场两名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彭厨对你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进行检查;
证据四:2021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彭厨收运处置厨余垃圾并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证据五:当事人谭向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1年10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1〕7006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4.3.1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你立即改正外,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处罚裁量
84.3 违反本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裁量
84.3.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