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 2022 〕30013 号
发布时间:2022-04-20 15:24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2 30013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桥北文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7M8M900G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马良社区贺家桥南路

经营者:徐乐新,该店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2年4月6日在资阳区贺家桥南路街道旁搭建钢结构拱门招牌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搭建构造物。本机关于20224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4615益阳市资阳区桥北文具店在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南路街道旁搭建钢结构拱门招牌,影响市容,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劝导,经现场勘验占道面积为6.3并向经营者徐乐新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30013号),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4月13日12时前拆除钢结构招牌,恢复原貌20224131605分,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该门店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24615时)。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搭建构造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241316时)。证明当事人202241316按要求拆除搭建的违规钢结构招牌,整改到位。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20224615时)。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搭建构造物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说明(20224615时)。证明当事人临街门店店外经营占道面积为6.3㎡,当事人签字确认占道面积属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41014时)。证明该未经许可擅自搭建构造物的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022  4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2  30013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未经许可擅自搭建构造物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二款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桥北文具店未经许可在资阳区贺家桥南路侧擅自搭建构造物的行为,构建物占地面积为6.3㎡,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已自行进行整改的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2.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419

 

联系人:龚晟        联系地址:三益街菜市场进(三大队)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413001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8.《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罚裁量基准。

18.2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裁量

18.2.1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每处500元以上800元以罚款。”的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