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80002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金利投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春路兴益家园5-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L2JFW3J
当事人法人代表:李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你单位于2017年10月至2022年3月在承建资水华庭项目期间,涉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少建地面停车位。本机关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资阳区资水华庭项目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地面停车位139个,实际建地面停车位141个,其中有12个地面停车位是修建在小区消防扑救面,你单位占用小区消防扑救面修建地面停车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此修建在小区消防扑救面的地面停车位不应计入小区地面停车位总体规划,总共少建了地面停车位10个。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3月30日,收到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资水华庭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一份,证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当事人在承建资水华庭项目中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少建地面停车位10个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2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资水华庭小区现场拍摄现场照片3张,制成《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挤占消防扑救面建设不符合消防标准地面停车位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2年4月13日制成《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挤占消防扑救面建设不符合消防标准地面停车位的行为及其具体位置和数量(12个);
证据四:2022年4月14日对龚连佑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承建资水华庭项目中违反规划许可内容,少建地面停车位10个的行为;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七:相关规划行政许可,证明当事人已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证据八:《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法人代表已经变更为李建军。
2022年4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8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2〕80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少建地面停车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本期项目内已无法整改,本机关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9.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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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10日
联 系 人: 黄峰 联系地址: 赫山区团圆路333号
联系电话: 18035550042 邮政编码: 413002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76.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措施后满足规划行政许可要求的处罚裁量。
76.9.2 减少地面室外停车位,本期项目内无法整改保证车位数量。
处罚基准:5000元/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