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80012号
当事人:益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美良,董事长
住所: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西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工程机械、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的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74301902H
你单位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实施了超审批建设朝阳商务楼A区的行为,涉嫌违反规划许可要求超面积建设。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在益阳高新区迎宾西路440号建设的朝阳商务楼A区超审批建设53.8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201500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20150106号)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朝阳商务楼A区于2015年9月29日获得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为6367平方米。
证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601150201(正本)2016(004))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朝阳商务楼A区于2016年8月29日被批准开工建设。
证据三:2021年11月15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朝阳商务楼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朝阳商务楼A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实存在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超审批面积建设53.8平方米。
证据四:2021年12月14日对胡美良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美良承认朝阳商务楼A区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超审批面积建设53.8平方米。
证据五:2021年12月14日《行政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本机关在你单位建设的朝阳商务楼A区现场核实该商务楼A区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超审批面积建设53.8平方米。
证据六: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74301902H)复印件一份,胡美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身份信息。
2022年4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1〕80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1〕80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超面积建设53.8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朝阳商务楼A区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超面积建设的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1.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柒佰陆拾元整(¥1076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