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90001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泥码上头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7BHY0F81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滨江路太一御江城三期
经营者:沈叶均,该店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2年4月19日在城市公共场地上堆放桌子、塑料盆、竖牌、泡沫箱等物品的行为,涉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本机关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4月19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益阳市赫山区景观大道龙洲广场南侧的城市公共场地上堆放桌子、塑料盆、竖牌、泡沫箱等物品,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4月19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你单位在城市公共场地上堆放桌子、塑料盆、竖牌、泡沫箱的位置、数量等情况。
证据二:2022年4月1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在公共场地上堆放物料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4月19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景观大道龙洲广场南侧的城市公共场地上堆放桌子、塑料盆、竖牌、泡沫箱的位置和面积。长3米,宽2米,面积为6平方米。
证据四:2022年4月20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两份、证明你单位未在限定的时期内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五:2022年4月21日对你单位经营者沈叶均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景观大道龙洲广场南侧的城市公共场地上堆放桌子、塑料盆、竖牌、泡沫箱等物品的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且你单位经营者沈叶均承认在城市公共场地上堆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证据七:你单位经营者沈叶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沈叶均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2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益执罚先告字〔2022〕9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景观大道龙洲广场南侧的城市公共场地上堆放桌子、塑料盆、竖牌、泡沫箱的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存在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在限期内拒不清理、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2.3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千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6日
联系人:蔡强 汤曙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裴公路2号
联系电话:0737-610003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8.2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裁量
18.2.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每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内罚款。
18.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每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内罚款。
18.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在限期内拒不清理、采取补救措施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在限期内拒不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每处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