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10003号
发布时间:2022-04-27 15:16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

益执2022〕10003

   人:益阳文浩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PJNUK8U

 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洪家村社区同心巷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浩,该公司负责人

公司2022315日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东路“文苑凌云”项目工地售楼部前设置桁架、注水彩旗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本机关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调查。

查明,你公司未经许可2022年3月15日擅自在高新区迎宾东路“文苑凌云”项目工地售楼部前坪设置“今年买今年住、买实景准现房”等内容广告设施1块面积为14㎡(72m),在售楼部前绿化带设置注水彩旗16面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规定。当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10018号),责令你公司3月18日17时前自行改正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3月3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仍继续在外设置广告设施。

上述事实,由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315日陈文浩提供的《广告制作承包合同》,证实本案当事人系益阳文浩广告有限公司。

证据二:2022年3月15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证实当事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现场情况

证据2022年3月15日《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种类、规格、数量及内容

证据四:2022年3月16日对陈文浩《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营业执照》陈文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及其负责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2年3月3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证明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单位负责人陈文浩签字确认、均无异议。

2022330日,本机关依法向公司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10003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所设置广告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0.13条关于“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益阳文浩广告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文浩广告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且所设置广告设施面积为14㎡,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第19.1.2的规定,除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外,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佰元整。

上述罚款,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426

 

人:艾立仁 何锦林 联系地址:赫山区萝溪路171

联系电话:0737-6101373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9.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19.1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标牌)的处罚裁量

19.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超过10㎡不足30㎡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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