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 2022 〕30003号
发布时间:2022-03-23 10:37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2 30003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金海湾夜宵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7GXKGP5N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

经营者:吴光辉

你(单位)于202238实施了将烧烤工具放置在门店外烧烤,涉嫌露天烧烤。本机关202238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2022382230分左右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招牌为“老台门汤包”的门店前露天烧烤,油烟直排。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劝导,并向经营者吴光辉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202230003号),吴光辉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露天烧烤占道面积为0.36㎡。20223915时至1530分,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202239日晚21时左右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吴光辉已将烧烤工具移到店内,作业时无油烟直排现象,吴光辉向执法人员出示了39日上午与下午无烟烧烤炉清洗前后状态的照片。2022310日晚22时左右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未发现露天烧烤和油烟直排现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2382230)。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30003。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2022382230分至2250分)。证明当事人烧烤占道面积为0.36平方米,当事人吴光辉签字确认。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2022382230分至2250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吴光辉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吴光辉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3915时至1530分)。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2392116分)。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七:《证据(图片)登记表》(2022392130分)。证明当事人已对无烟烧烤炉进行清洗。                        

证据八:《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23102208分)。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九:《证据(图片)登记表》3102208分)。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0223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告字〔202230003)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告字〔202230003),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五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88.3.1的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烧烤场地面积10㎡以内,或者违法时间在3日以内,且自行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属于存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款的情形,适用有处罚幅度裁量档次的从轻处罚,罚款金额应当在适用裁量档次的罚款幅度下限以上至三分之一以内确定处罚金额。

综上,除责令改正外,对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金海湾夜宵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22日

 

 

联系人: 陈婵 徐小平                                     联系地址:三益街市城管执法局直属三大队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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