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不罚决字〔2022〕60004号
发布时间:2022-02-16 15:44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不罚决字〔202260004

当事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385485X

住所:长沙市高新区咸嘉湖西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佳,该公司“宏盛.新华府一期A区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8日在迎宾“宏盛.新华府一期A区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裸土覆盖不到位、施工道路未冲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129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要求期限内积极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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