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不罚决字〔2022〕6000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不罚决字〔2022〕60001号
当事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848B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翔龙,该公司“益阳中心城区社会停车场工程---火车站东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EPC)项目”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日晚在迎宾路“益阳中心城区社会停车场工程---火车站东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EPC)项目”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晚上22时至晨7时之间在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要求期限内积极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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