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90003号
当事人:益阳市顺安物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5954549240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杨树村杨树组
法定代表人:谭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再双,职务:车队队长
经查明,你单位所属车辆湘·H A7135于2021年5月23日,在资江风貌带南岸景观大道(中国交通趸船西南测)调头过程中,故意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我局于2021年5月23日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5月23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湘·H A7135于2021年5月23日,在资江风貌带南岸景观大道(中国交通趸船西南测)调头过程中,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证据二:2020年5月23日《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湘·H A7135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位置在资江风貌带南岸景观大道(中国交通趸船西南测,损坏绿化面积为6米*3米(18平方米)。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谭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谭再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由委托人谭再双全权处理损坏城市绿化和花草树木相关事宜。
证据四:2021年5月23日对当委托人谭再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湘·H A7135在资江风貌带南岸景观大道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事实。
证据五:益阳市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出具修复报价表一份,证明损坏城市绿化和花草树木的价格为人民币1116元整。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5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9000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整改后于当日组织人员对损坏的城市绿化进行了修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益阳市顺安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