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90001号
发布时间:2021-04-02 15:28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90001

当事人: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98595201N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金源大厦601房

法定代表人:李长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习白玉,职务:财务会计

(单位)2021年1月3日组织施工方(曾伏佑)实施了资江风貌带南岸碧波豪苑前坪种植的树苗、花木和草皮等绿化设施进行清除(除13棵苗木移植在人行道内侧外,其它树苗、花木及715㎡的草皮全部损毁)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组织市城建投、赫山法院、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茶亭街社区等对碧波豪苑前坪绿化损坏一事召开协调会,会议要求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15天内赔偿市城投两岸公司绿化损失,后因双方协商无果,本机关于2021年1月27日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日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方对资江风貌带南岸碧波豪苑前坪种植的124株树苗花木和715草皮等绿化设施进行损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1月5日,对施工方曾伏佑《现场照片说明》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被损坏绿化的时间、面积和位置等;2021年1月5日,对施工方曾伏佑《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资江风貌带碧波豪苑前坪绿化被损是施工方曾伏佑所为;施工方曾伏佑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2021年3月3日,对施工方曾伏佑《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和施工方曾伏佑提供与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习白玉)签订《地坪施工协议书》一份,此两份证据证明了施工方曾伏佑:一是施工方曾伏佑是按照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要求组织对波豪苑前坪绿化进行处置;二是施工方曾伏佑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损坏城市绿化的违法行为确凿;三是施工方曾伏佑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城市树木花草等绿化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且不能提供被损毁的城市树木花草等绿化设施的品种、数量、规格和图片等证据。

证据二:2021年1月29日,赫山区人民法院提供《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2012)益赫民破字第3-1号一份、《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益赫民破字第3-3号一份和《关于碧波豪苑前坪地块问题工作联系函》一份,以上文件证明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赫山区人民法院指定为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证据三: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习白玉)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人是单位财务会计,并具体负责波豪苑前坪绿化被毁案件的处理;习白玉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人身份信息真实准确;2021年3月15日,对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习白玉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一是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碧波豪苑前坪的城市绿化清除用于建设停车坪;二是碧波豪苑前坪城市绿化处置(除向茶亭街社区书记口头报备处置外)未向益阳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三是资江风貌带南岸碧波豪苑前坪的绿化处置(清除)是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安排施工方曾伏佑组织实施的。

证据四: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茶亭街社区书记李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准确真实;2021年3月5日,对茶亭街社区书记李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上两份证据证明: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移植资江风貌带南岸碧波豪苑前坪城市绿化一事已向茶亭街社区口头报备,社区未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证据五:益阳市资江两岸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姚志卫)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人姚志卫是该单位工作人员,并具体负责碧波豪苑前坪绿化被毁案件的处理;姚志卫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人身份信息准确真实;2021年3月10日,对委托人姚志卫进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姚志卫提供《沿江风貌带零星绿地绿化工程合同》一份,以上证据证明碧波豪苑前坪被损坏的城市树木花草和城市绿化设施为益阳市资江两岸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设,并证明被毁绿化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明细。

执法人员执法证照片2份。

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证据一、二、三、四均已认可,但对证据五存在异议,理由是资江风貌带南岸碧波豪苑前坪土地归属于益阳市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但本机关认为:该案件是处理的是损毁城市绿化,城市绿化处置与该绿化种植的土地权属无直接法律关系,以上证据符合相关法律及法定程序。

20213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900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3月24日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0922行初136号。

你单位辩称:1、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前坪硬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了曾伏佑,擅自损坏树木及草坪的违法责任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2、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当事人。3、贵局认定损坏城市树木124株与客观事实不符。

本机关审查认为:1你单位作为赫山区人民法院指定的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也是碧波豪苑前坪建设施工的委托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应承担该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理应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2、依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占用、砍伐、修剪、迁移城市绿化均应事先经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申办行政许可是行为人的法定责任,法定责任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转嫁给他人,因此你单位仍应对其未经许可擅自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你单位和施工方曾伏佑都无法提供碧波豪苑前坪建设施工绿化损毁的品种、规格、数量、图片和影像等证据资料,也无法证明被毁绿化的具体数目和损失等。而市城投资江两岸公司提供的是当时种植树木花草的整套资料(包括工程验收单和付款凭证等),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故你单位的上述3点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对资江风貌带南岸碧波豪苑前坪绿化进行移植,并造成大部分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损毁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条例》第二十七条(注: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原条款第二十七条为新条款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暂未进行修改)第(二)、(四)项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赔偿绿化损失和给予罚款的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减轻违法影响,但因损毁绿化设施的数量巨大,且无法恢复原状。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处罚裁量29.4.2规定,当事人损坏城市绿化设施715㎡,其数量超过10㎡,属于严重违法情形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除责令你单位立即赔偿城市绿化损失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伍佰贰拾伍元肆角壹分(171525.41元)外,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行政审批局非税收入缴费窗口建行银城支行(账号:4300155006705000299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双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日

 

联系人:孙峰、蔡强                                 联系地址:赫山区裴公路2号

联系电话:6100036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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