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40001号
发布时间:2022-02-25 16:32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40001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九棠红饮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7AGXHN2L

经营地址:益阳大道278号

经营者:徐坤、该店负责人

根据湖南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益阳市赫山区九棠红饮食店2021年12月1˜ 14日油烟实时排放情况报告,单位涉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月4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2月1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益执责停(改)通字〔2021〕40019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12月21日08时前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去运行维护,保证油烟达标排放。2021年12月29日本机关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油烟排放监测,发现你单位在正常作业期间超过标准排放油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2021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四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证明你单位招牌样式、厨房灶头、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

证据二:2021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与第三方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正在对你单位正常作业期间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

证据三:2022年1月4日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的报告编号:JK2112315 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在2021年12月29日正常作业期间油烟排放折算浓度平均值为6.1mg/m3,超过《饮食行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2.0(mg/m3)的标准限值。

证据四:2022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具体位置、厨房内灶头14个、型号为TY-FH-8A油烟净化设备一组、油烟低空排放的情况。

证据五:2022年1月12日对你单位经营者徐坤《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徐坤承认存在油烟超过标准排放的行为

证据六: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你单位经营者徐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徐坤身份的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徐坤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2年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先告字〔2022〕40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2〕40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2年1月19日向我局提交《申请报告》一份,并提出已改正违法行为,请求从轻处罚的的意见,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二张并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二份,现场发现已更换全新油烟净化设施、在线油烟监测设备显示油烟浓度为0.2 mg/m3,证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虽然存在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但你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26

 

 

系 人:刘燕青 樊德光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88.1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裁量

88.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3个以上5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2倍以上6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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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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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

投影面积(平方米)     ≥1.1,<3.3  ≥3.3,<6.6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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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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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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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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