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50001号
发布时间:2022-01-24 10:52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决字〔202250001

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李食民现代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LFMCB14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朝阳街道鹿角园市场

    经营者:李建明,汉族,身份证号码是432322********2211,系益阳市高新区李食民现代餐厅的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9日在金山路鹿角园市场的门店涉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12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12月9日,你单位的油烟净化未能正常使用,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2021年12161740-18时40分,在你单位油烟净化设备修复的前提下,本机关邀请第三方检测公司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年12月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2021年12月9日存在油烟净化设备电路断开,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12月9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油烟净化设备不能正常开启的情况。

证据三:2021年12月9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所在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2021年1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油烟净化设备不能正常开启的事实,且在12月9日晚上已经修复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12月10日益阳市高新区李食民现代餐厅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李建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1年12月16日17时58分《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在你单位负责人李建明的监督下,本机关邀请第三方检测公司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检测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12月21日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店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2022年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告字〔2022〕50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账号:5963573637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1月21日

 

 系  人:刘志明 唐素军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

 

PS:《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8.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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