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70001号
发布时间:2022-01-31 10:44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决字202170001

当事人:盛志良,男,现年50岁,汉族,无业,小学文化, 现住益阳市资阳新桥河*****村民组,身份证号:432301********7519  

你于20211141223分在益阳市资阳白马山新聚友餐馆收运厨余垃圾后实施了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1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21141223益阳市资阳白马山新聚友餐馆收运厨余垃圾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我局曾于 2021720日对当事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己作出了行政处罚(益执罚决字〔202170053号),并处理结案。当事人存在拒不改正行为。本机关于2022119对该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1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2114《现场勘验》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2114对当事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时间、地点、位置,并绘制了现场勘验图。

证据三:2022114现场照片说明》份。简要说明对当事人盛志良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并拍照取证。

证据四:2022119《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盛志良所为。

证据五:当事人盛志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基本情况。

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170053号)证明当事人存在拒不改正行为。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

 20221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70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盛志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4.3.3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立即改正外 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130





系 人:曾昊志 欧阳峰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栖霞路20

联系电话: 0737-4311828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罚: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二)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一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的。

适用有处罚幅度裁量档次的加重处罚,应当提升一个处罚档次并按本规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罚款;违法行为符合严重违法档次的,在法定罚款金额最上限给予罚款。适用适用固定罚款金额标准的加重处罚,应当提升固定罚款标准的30%以上、50%以下确定罚款。

加重处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处罚裁量

84.3 违反本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裁量

84.3.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或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环境污染面积超过5㎡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系 人:直属七大队办公室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栖霞路20

联系电话:0737-4311828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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