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50034号
发布时间:2021-11-22 11:51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决字〔202150034

当事人:益阳高新区小李子兄弟酒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Q8YAJ3B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金山路76号燕龙大酒店第一层北边第二至第三个门面

    经营者:李万路,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03********1251,联系电话是185****4358,益阳高新区小李子兄弟酒楼的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1114在金山路76号北侧的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涉嫌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本机关2021114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11420你单位在门店外摆放烧烤炉灶,经营露天烧烤食品;露天烧烤占地面积6平方米20211142048分,本机关对你单位露天烧烤食品的整改行为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11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2021114日存在露天烧烤的行为及其占地面积为6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二:202111420《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门店外摆放烧烤炉灶,经营露天烧烤食品情况

证据三:2021114《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及占用面积为6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20211142048《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已经按要求进行整改。

证据五:2021115《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你单位所为。

证据六:2021115益阳高新区小李子兄弟酒楼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李万路身份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02111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告字〔20215003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虽存有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但存在积极配合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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