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60024号
发布时间:2021-11-01 17:29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24

 

当事人:咸丰县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82325414T

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泗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任廷江,该公司总经理

 

你单位于2021年914高铁南站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裸土覆盖不到位,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施工现场缺少扬尘治理降尘设备的行为,涉嫌造成大气污染。本机关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914前你单位在高铁南站项目“益阳高铁南站综合交通枢纽一期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换乘中心及北广场”施工过程中,存在裸土覆盖不到位,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缺少扬尘治理降尘设备的行为。2021年9月1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1〕60040号),要求你单位于9月17日23时前自行改正。9月1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裸土覆盖不到位,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施工现场缺少扬尘治理降尘设备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在要求整改期限内改正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98的《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134号),证明高铁南站项目施工中存在裸土覆盖不到位、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以及施工现场缺少扬尘治理降尘设备的情况。

证据二:2021年914执法人员制作的《照片说明》一证明高铁南站项目在检查当日施工中存在裸土覆盖不到位,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施工现场缺少扬尘治理降尘设备的情况

证据三:2021年9月14日少扬尘治理降尘设备的情况。《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任廷江承认检查当时存在裸土覆盖不到位,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施工现场

证据四:2021年9月14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所施工的高铁南站项目存在裸土覆盖不到位及执法人员现场拍张取证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2021年9月15日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智军身份证明一份,《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史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基本身份情况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六:2021年9月15日对史闯《调查笔录》一份,证明高铁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9月14日前高铁南站施工区域中存在320平方米裸露土地覆盖不到位;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造成施工进出道路污染40米;施工现场缺少扬尘治理降尘设备,施工现场三台雾炮机没有及时开启的违法事实;该项目的文明施工责任由咸丰县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并且在9月4日已经通知咸丰县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整改。

 证据七: 2021年9月15日咸丰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廷江身份证明一份,证明你单位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1年9月15日对任廷江《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任廷江承认在9月14日前高铁南站施工区域中存在320平方米裸露土地覆盖不到位;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造成施工进出道路污染40米;施工现场缺少扬尘治理降尘设备,施工现场三台雾炮机没有及时开启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2021年9月27日该项目监理单位湖南城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晟身份证明一份,《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曹抗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监理单位的身份基本情况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十:2021年9月27日对监理公司湖南城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曹抗平《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移送函中高铁南站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裸土覆盖不到位、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缺少扬尘治理降尘设备的问题系你单位管理不到位、人员不在岗造成;该问题的发生地点在高铁项目换乘中心及北广场匝道桥下,是你单位负责施工区域。

证据十一:2021年918的《照片说明》一份。证明施工现场已经改正,裸土已经硬化,进出车辆及施工道路进行冲洗,用于扬尘治理降尘设备三台雾炮机正常开启。

证据十二:2021年9月18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改正的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廷江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1年9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60024,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5.1.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28

   

 

 

 

 

 

 

 

 

 

系 人:段华   夏舜龙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7051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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