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80010号
当事人:谢乐强,男,67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432301********2096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路**
当事人:谢胜强,男,57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124********3671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2021年9月15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我局,对谢乐强、谢胜强(两户)私房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两户私房共超原审批面积79.4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24日对你涉嫌超原审批面积79.42平方米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谢乐强、谢胜强两户私房位于长益路南侧,1993年11月1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层数3层,每户审批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两户审批建筑面积共480平方米。2020年8月在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每户房屋测量面积为279.71平方米,每户超原审批面积39.71平方米,两户共超原审批面积79.4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谢乐强、谢胜强私房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2021.09.15)、《国有土地使用证》(谢胜强、谢乐强)、《房屋所有权证》(谢胜强、谢乐强),证明谢乐强、谢胜强两户私房共超原审批面积79.42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年9月24日对委托代理人谢乐强的《调查笔录》,证明委托代理人谢乐强承认超原审批面积79.42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谢胜强对谢乐强的《授权委托书》、谢乐强、谢胜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四:谢乐强、谢胜强《关于不申请听证的说明》,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1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第80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第800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谢乐强、谢胜强两户私房超原审批面积79.42平方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两户私房超面积建设行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原《益阳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益规发〔2012〕16号)第一类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肆拾贰元整(小写:794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