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80008号
当事人:湖南其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30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4720906B
法定代表人:樊正,男,湖南其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身份证号码:430903********5534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村***村民组
2021年6月15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我局:湖南其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御景东方小区内6#、7#住宅楼建筑面积共超审批面积914.67平方米、整体向东侧移位约0.6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1日对你涉嫌超原审批面积914.67平方米、整体向东侧移位约0.6米的建设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御景东方小区6#、7#住宅楼系一栋住宅楼的两个单元,层数为26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15日《关于御景东方6#、7#住宅楼规划核实面积与报建面积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明确竣工测绘面积与报建审批面积相差914.7平方米,因该项目在2011年规划报建时隔层阳台不计算面积,而现行规范要求隔层阳台计算半面积,面积差异系因规范计算标准发生改变所致,故当事人不存在违规扩建的行为;且“超面积部分”已于2021年6月16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上述建筑物存在整体向东侧移位0.6米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御景东方6#、7#住宅楼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2021.06.15)、《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御景东方6#、7#住宅楼规划核实面积与报建面积不一致的情况说明》(2021.09.15),证明御景东方小区6#、7#住宅楼移位0.6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900202100097号、建字第430900202100096号)、《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益市城规公工字第201120号),证明该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移位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三:2021年9月22日对法定代表人樊正的《调查笔录》,证明法定代表人樊正承认移位0.6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樊正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4720906B),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五:湖南其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不申请听证的说明》,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1年10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第80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第80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御景东方小区6#、7#住宅楼整体向东侧移位0.6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4.1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