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10003号
当事人:湖南盛大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姚家村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5XXXX
负责人:廖东凯,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6月25日,我局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1〕17号),内容为:2021年6月20日下午2时05分,益阳中燃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来电告知,大桃北路燃气管道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5G顶管工程野蛮施工,被破坏造成燃气泄漏。当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目前此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1年6月20日14时05分,因当事人在承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5G顶管项目过程中,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益阳市总工会路段,未采取开挖出土工作坑探明地下管线情况等相应安全保护措施,野蛮施工将燃气管道破坏,造成了燃气泄漏。随后,当事人立即联系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迅速启动应急抢险预案,进行紧急抢修,2021年6月20日18时25分抢修完毕,恢复供气。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主动与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人民币六仟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三份。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顶管施工现场负责人、中燃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巡线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制成调查笔录三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益阳市总工会路段破坏地下燃气管道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工商登记注册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中国移动2019年至2020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框架合同(中富通一不含二干)》复印件、《经营管理责任书》复印件、《通信工程合作协议条款》复印件各一份,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5G顶管项目承包施工方。
证据四:《保护燃气管道防破管告知书》复印件、《施工地段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复印件、《护线联系走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由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履行安全施工告知义务等情况。
证据五:抢修后现场照片一份,由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抢修情况。
证据六:大桃北路管道维修费收据复印件一份,由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当事人赔偿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均无异议。
2021年8月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10003号)后,2021年8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为:1.当事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线损坏主要原因是由于中燃公司管网图纸出现偏差。2.在燃气管道损坏造成燃气泄漏后,当事人积极有效的采取了措施,配合中燃公司迅速抢修,危害不大,并于当天与中燃公司就损失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付。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本局进行了核实认为:1.当事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线损坏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在钻机出土时未提前开挖工作坑,探明地下燃气管线情况,管网图纸只能作为参考。对于当事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线损坏主要原因是由于中燃公司管网图纸出现偏差的陈述申辩理由,本局不予采信。2.当事人违规施工损坏地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事故,在造成较大安全风险的同时致使大桃北路附近所有燃气用户停供燃气数个小时,周边群众反应强烈。因此对于当事人认为本次损坏地下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的行为危害结果不大、地域范围小的陈述申辩理由,本局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七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48.1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且即时整改到位、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主动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二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三章第四节48.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