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60016号
发布时间:2021-08-19 08:42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16

当事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7094192A(1/5)

住所:诸暨市陶朱街道肯塔西路137

法定代表人:张月光,该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罗志强,该公司益阳陶然北岸·领秀资江9号楼项目经理 

2021516,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在益阳市资阳五一路以南、沿江路以北所承建的陶然北岸·领秀资江9号楼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砂浆搅拌未采取封闭作业、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并且堆存建筑垃圾未覆盖的行为。我局于2021516日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516现场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证据二:2021516《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砂浆搅拌未采取封闭作业、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并且场内堆存建筑垃圾未覆盖的行为。其中场内堆存的4平方米建筑垃圾裸露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事实。

证据三:2021516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该项目施工工地内存在砂浆搅拌未采取封闭作业、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且堆存建筑垃圾未覆盖的位置与面积。

证据四:2021516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月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1516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罗志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罗志强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六:2021516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陶然北岸·领秀资江9号楼项目施工单位为当事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应由其承担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落实责任的事实

证据七:2021518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罗志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八:2020524日《照片说明份。证明524日晚23时,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工地内砂浆罐未采取封闭、堆存的建筑垃圾未进行覆盖的事实

证据九:2021524《检查笔录》份,证明当事人《限期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十:2021526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罗志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因管理疏忽导致在限期整改时间内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1528日截取微信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告知其已按要求实施整改,即将涉案的一个砂浆罐封闭、另一个砂浆罐准备拆除,且场内堆存的4平方米建筑垃圾已采用密闭防尘网覆盖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176日当事人提供的由益阳金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开出的《证明》一份,证明在202161日已拆除一个砂浆罐的事实。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17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600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60016号),拟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当事人在7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于722日依法组织召开公开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小且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有主动整改到位、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九条(三)项中减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40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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