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60021号
发布时间:2021-07-19 16:59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21

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X1****

住所:益阳高新区海棠西路xxx

法定代表人:郭云飞,该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曹培毅,该公司现场施工负责  

2021413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案件移送函(编号:益建移函(2021)第4号),益阳南高铁站站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铁片区道路工程(二标)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存在未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的行为。经调查,该案件移送函中所涉及区域实际施工单位为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对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益阳高铁南站站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云树路(老云雾山路-凤溪路)道路工程路基土石方运输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裸露黄土路基未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160018号)责令其限期改正。2021416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416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416《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益阳市井湾段云树路施工区域存在裸露黄土路基未覆盖的面积约有4万平方米。

证据2021419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2021419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负责施工的益阳市井湾段云树路施工区域裸露黄土路基已覆盖的事实

证据五:2021419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六:2021419总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胡智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总包单位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1419日总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史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史闯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八:2021419日总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整改通知单的回复》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证据九:2021422日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旭《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站前广场施工区域约200平方米裸土未覆盖的行为,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并于420日整改到位的事实。

证据十:2021425日对总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史闯《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云树路施工区域裸露黄土路基已全数覆盖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1427日建设单位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邹享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建设单位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十二:2021427日建设单位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周滨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周滨杨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十三:2021427日建设单位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中涉及环保问题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站前广场和云树路施工区域的裸露黄土路基在已整改到位,以及云树路施工现场在42日调度会后设置临时车辆冲洗设施,并修建临时沉淀池的事实。

证据十四:2021515日对建设单位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周滨杨《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案件移送函(编号:益建移函(2021)第4号)中,涉嫌未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问题,在202142日协调会后已整改到位的事实,并证明移送函中的照片显示的问题证据已灭失的事实。

证据十五:2021520日对总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史闯《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总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益阳高铁南站站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云树路(老云雾山路-凤溪路)道路工程路基土石方运输合同》后,实际施工为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十六:2021520日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郭云飞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十七:2021520日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曹培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曹培毅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十八:2021520日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益阳高铁南站站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云树路(老云雾山路-凤溪路)道路工程路基土石方运输合同》和《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现阶段云树路施工区域的实际施工单位为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事实。

证据十九:2021526日对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曹培毅《调查笔录》一份,证明20214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总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总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要求实际施工单位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整改,并于2021419日整改到位的事实。

证据二十:2021617日对监理单位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斌《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在移送函中照片显示的情况现场已整改。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78日,我局直属六大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60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60021号)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以上3万以内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存在裸露黄土路基未覆盖的行为,且裸露黄土路基未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的面积较大,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荣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7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