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20号
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395*****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卜家店
法定代表人:章胜华,该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2021年4月13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案件移送函(编号:益建移函(2021)第6号),“新建常德经益阳至长沙铁路站房及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工程(CYCFJ-1)”项目存在未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的行为。经调查,该案件移送函中所涉及区域实际施工单位为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对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建常德经益阳至长沙铁路站前工程CYCZQ-4标段”施工过程中,存在裸土未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1〕60021号)责令其限期改正。于2021年4月19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4月16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4月16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区域存在裸土未覆盖、部分施工便道未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
证据三:2021年4月20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总包单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区域(益阳高铁站房旁)存在裸土未覆盖的行为,因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交叉施工情况,导致在2021年4月16日约有100平方米裸土未覆盖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4月20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总包单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益阳高铁站房旁约100平方米裸土已覆盖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4月20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区域(益阳市卓日机动车监测站南侧)存在裸土未覆盖的行为,因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交叉施工情况,导致在2021年4月16日约有580平方米裸土未覆盖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4月20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总包单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益阳高铁站房旁约580平方米裸土已覆盖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4月22日总包单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闰子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总包单位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章胜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朱海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朱海涛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十:2021年4月22日对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朱海涛《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负责施工区域存在裸土未覆盖的行为,施工便道部分已采用级配料进行硬化。但施工区域因存在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交叉施工存在争议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1年4月22日对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朱海涛《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负责益阳高铁站房西北侧施工区域存在裸土未覆盖的行为,裸土未覆盖面积约有100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1年4月29日总包单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隶属关系,及“新建常德经益阳至长沙铁路站前工程CYCZQ-4标段”施工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应由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1年4月30日总包单位中铁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铁华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划定的《施工区域责任图》显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案件移送函(4、5、6号)中照片显示的区域多处存在交叉施工情形,并随着工程推进部分证据已灭失的情况,以及在该《施工区域责任图》中的4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总包单位中铁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
证据十四:2021年6月11日监理单位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彭晓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监理单位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十五:2021年6月11日监理单位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郑晨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郑晨辉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十六:2021年6月17日对监理单位受委托人郑晨辉《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案件移送函(编号:益建移函(2021)第6号)中照片显示的区域随着施工进度的推进部分证据已灭失,并证明移送函中第二、三张照片中存在的问题已在4月20日已整改到位的事实。
证据十七:2021年6月25日建设单位怀邵衡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彦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设单位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十八:2021年6月25日建设单位怀邵衡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郑志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郑志勇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十九:2021年6月30日对建设单位受委托人郑志勇《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根据划定的《施工区域责任图》中4、6、7、8区存在交叉施工,应由两家总包单位中铁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同时证明《施工区域责任图》4区存在约1万平方米裸土未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应由当事人承担一半的责任的事实。
证据二十:2021年6月30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朱海涛《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负责的施工区域共有5680平方米的裸土未覆盖的事实。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7月8日,我局直属六大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60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60020号)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条:“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以上3万以内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所负责施工的区域内,存在共计5680平方米裸土未覆盖,且在整改限期内已整改的事实,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裸土未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且裸土未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的面积有,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