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19号
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AR****
住所:益阳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安置基地xxxx
法定代表人:蒋思远,该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周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2021年4月13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案件移送函(编号:益建移函(2021)第7号),“益阳南高铁站站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铁片区道路工程(一标)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存在未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的行为。经调查,该案件移送函中所涉及区域实际施工单位为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我局对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在“益阳南高铁站站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铁片区道路工程(一标)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裸露黄土路基未有效覆盖、与村道交叉处未设置围挡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1〕60020号)责令其限期改正。于2021年4月16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4月16日,《照片说明》二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4月16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所施工的新建白杨路、云雾山路存在裸露黄土路基未有效覆盖,新建云雾山路与村道连接处未设置封闭围挡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
证据三:2021年4月20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1年4月20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施工的新建白杨路、云雾山路裸露黄土路基已采用防尘网覆盖,新建云雾山路与村道连接处未设置封闭围挡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4月23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六:2021年4月23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施工的新建云雾山路与村道连接处仍未设置封闭围挡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6月2日该项目监理单位湖南环宇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汤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监理单位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1年6月2日该项目监理单位湖南环宇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张国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张国辉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九:2021年6月7日对监理公司湖南环宇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张国辉《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移送函中凤溪路、永福路存在冲洗设施未建设的问题,已证据灭失的事实。
证据十:2021年6月2日该项目监理单位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夏语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监理单位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2021年6月7日对监理公司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斌《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移送函中云雾山路、康复南路、白杨路存在的冲洗设施未建设、裸土覆盖不到位的问题,已证据灭失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1年4月27日建设单位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邹享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设单位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十三:2021年4月27日建设单位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周滨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周滨杨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十四:2021年6月2日对建设单位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周滨杨《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案件移送函(编号:益建移函(2021)第7号)中,涉嫌未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问题,在2021年4月2日协调会后已整改到位的事实,并证明移送函中的照片显示的问题证据已灭失的事实。
证据十五:2021年6月4日对建设单位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周滨杨《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与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的隶属关系。
证据十六:2021年6月9日总包单位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邹兆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十七:2021年6月9日总包单位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熊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熊睿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十八:2021年6月10日对总包单位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熊睿《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为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实际施工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应由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事实。
证据十九: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蒋思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二十: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周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周峰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二十一:2021年6月11日对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周峰《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4月16日前新建云雾山路施工区域中存在11250平方米裸露黄土路基未覆盖,已于2021年4月19日整改到位的事实。和与村道交叉处围挡未设置,于2021年4月24日超期整改到位的事实。
证据二十二:2021年6月11日对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周峰《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4月16日新建白杨路施工区域中存在4000平方米裸露黄土路基未覆盖,已于2021年4月19日整改到位的事实。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7月8日,我局直属六大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60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60019号)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2 条:“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逾期5日内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施工区域存在裸露黄土路基15250平方米未覆盖,限期内已改正的事实,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村道交叉处未设置围挡经责令改正逾期3日改正的事实,适用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