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60014号
发布时间:2021-05-28 10:34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14

当事人:益阳市鼎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38440417R

住所: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益阳市鼎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可,益阳市鼎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   

2021324日因你单位所施工一园两中心项目,存在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后,于2021324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324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2021324日下午一园两中心项目,存在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

证据二:2021324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一园两中心项目施工便道进出口道路污泥未冲洗到位为40米。

证据三:2021328日当事人益阳市鼎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2021426日《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吴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吴可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2021426日对受委托人吴可《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设施工一园两中心项目,存在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情况属实。

证据六:2021326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一园两中心项目存在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2021326日前已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可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我局于20215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第25.2.1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50m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益阳市鼎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建设的一园两中心项目存在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第25.2.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鼎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5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