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60009号
发布时间:2021-06-18 10:24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09

当事人:湖南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YFNF9M

法定代表人:徐学辉,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钊,该公司益阳梓湖馨苑项目现场负责人

202149日经巡查发现,当事人湖南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益阳市晓园路梓湖馨苑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工地内建筑垃圾和裸土未及时清运和覆盖、施工现场未开启雾炮喷淋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我局于202149日对当事人的该行为予以立案,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49日,现场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证据二:2021412日对梓湖馨苑项目建设方益阳聚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钱春红《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149日巡查发现梓湖馨苑项目存在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工地内建筑垃圾和裸土未及时清运和覆盖、施工现场未开启雾炮喷淋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况属实,该问题的出现为当事人湖南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

证据三:202149日《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梓湖馨苑项目施工工地内存在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工地内建筑垃圾和裸土未及时清运和覆盖、施工现场未开启雾炮喷淋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以及确定污染路面具体位置

证据四:202149日当事人提供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为梓湖馨苑项目承包方,并负责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学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146《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熊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熊钊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的代理权限。

证据七:2021413施工单位负责梓湖馨苑项目现场负责人熊钊《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湖南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为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熊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以上3万以内的罚款。 第85.2.1:“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裁量,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以上3万以内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收到相关主管部门通知后在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防止了后续的扬尘污染,本机关认为其整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湖南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条、85.2.1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湖南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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