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50020号
当事人:徐强,男,现年32岁,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乡***村**村民组**号。
经查明,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徐强驾驶湘HGL835运输车未采取密闭措施直接运输垃圾。当日,我局对当事人店外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6月18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地点。
证据二:2021年6月18日《照片说明》两份,证明存在湘HGL835运输车未采取密闭措施直接运输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年6月18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采取密闭措施直接运输垃圾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1年6月19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未采取密闭措施直接运输垃圾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五:2021年6月19日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当事人徐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
2021年6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徐强驾驶湘HGL835运输车未采取密闭措施直接运输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规定,当事人运输车辆数1台次,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规定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徐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