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50017号
发布时间:2021-06-21 16:59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50017

当事人:益阳高新区果天下水果零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TDHPC53

住所:益阳高新区江海路258号益阳印象1718114115

经营者:张顿良,门店负责人

经查明,2021610日,当事人益阳高新区果天下水果零食店将水果、冰箱等物品摆放在店外进行经营,且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现场勘验,店外经营占地面积为6平方米。当日,我局对当事人店外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610《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地点及店外经营占地面积为6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二:2021610《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存在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610《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存在店外经营及占用面积为6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1611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整改。

证据五:2021611《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店外经营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2021611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门店经营者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该门店经营信息、经营者张顿良的身份信息等情况。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16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店外占用6平方米摆放水果、冰箱等物品进行经营,且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经营、经营和作业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经营、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3.1.3条规定,在店外经营占地面积6平方米,且逾期未改正符合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店外占用6平方米摆放水果、冰箱等物品进行经营,且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第23.1.3条规定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益阳高新区果天下水果零食店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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