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50013号
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阳光家菜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MKCD68T
经营场所:益阳市高新区江海路(皇室咖啡楼上)
经营者:陈瑞珍,该店负责人。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阳光家菜馆在益阳市高新区江海路(皇室咖啡楼上)经营餐饮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且有2个灶头。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4月15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地点在益阳市高新区江海路。
证据二:2021年4月15日《照片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年4月15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2个灶头且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1年4月25日《照片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在2021年4月22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证据五: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经营者的《调查笔录》一两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阳光家菜馆所为。
证据六: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营业执照相片一份,经营者身份证相片一份,证明该餐饮店经营范围、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2021年4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2021年5月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经主动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符合减轻处罚标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阳光家菜馆在益阳市高新区江海路(皇室咖啡楼上)经营餐饮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经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标准。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阳光家菜馆在益阳市高新区江海路(皇室咖啡楼上)经营餐饮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