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50010号
发布时间:2021-03-12 16:56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50010

当事人:田俊智,男,汉族,38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单元***号。

经查明,202131日,当事人田俊智在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益丰大药房外搭建帐篷构筑物,占地面积18平方米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擅自搭建帐篷构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3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搭建帐篷构筑物,占地面积18平方米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31《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金山南路益丰大药房外搭建帐篷构筑物,占地面积18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31《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在金山南路益丰大药房外搭建帐篷构筑物,占地面积18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132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帐篷进行拆除整改。

证据五:202132《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搭建帐篷构筑物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202132日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3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益丰大药房外搭建帐篷构筑物,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构筑物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二)项有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2.3条规定,该构筑物在限期内未进行拆除,符合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每处处1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益丰大药房外搭建帐篷构筑物、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二)项、《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2.3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田俊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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