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50015号
当事人:周智,男,现年54岁,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路**号。
经查明,当事人周智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碧桂园小区营销中心外的45棵绿化树木上缠绕灯带。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搭建铁制遮阳棚利用树木缠绕电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4月30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地点在益阳市迎宾路碧桂园小区营销中心外的绿化带。
证据二:2021年4月30日《照片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在高新区迎宾路碧桂园小区营销中心外的树木上缠绕灯带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年4月30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在高新区迎宾路碧桂园小区营销中心外的绿化带上有45棵树木缠绕灯带,占用面积为60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1年5月27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停止侵害树木。
证据五: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周智所为。
证据六: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2021年5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周智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碧桂园小区营销中心外绿化带的45棵树木上缠绕灯带,占用面积60平方米,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二)项“利用树木架设电线”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一)项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9.1.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高新区迎宾路碧桂园小区营销中心外的45棵绿化树木上缠绕灯带,符合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周智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碧桂园小区营销中心外绿化带的45棵树木上缠绕灯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二)项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一)项、《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9.1.2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树木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