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10001号
当事人:湖南景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办事处大桃路112号桂苑新村小区1栋B单元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RTQF54E
负责人:刘放云,该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陈英俊,该公司经理。
2021年4月6日,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在赫山区会龙路会龙苑小区临会龙山林场护坡上砍伐城市树木,共砍伐城市树木14株,破坏城市绿化。当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在承包赫山区会龙路会龙苑小区2栋北边后山墙体开裂应急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于2021年3月28日上午,将会龙山林场临会龙苑小区护坡上城市树木砍伐,共砍伐城市树木14株,其中香樟树7株(地径20厘米1株、34厘米1株、40厘米1株、45厘米1株、50厘米2株、60厘米1株),杜英7株(地径10厘米3株、16厘米3株、34厘米1株)。
2021年4月6日,我局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送达了《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益执询通字〔2021〕10107号),要求2021年4月7日派员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派员到我局接受调查,2021年4月16日,益阳佳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南景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派员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照片说明十二份。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6日在赫山区会龙路会龙苑小区临会龙山林场护坡砍伐城市树木现场拍摄照片二十四张,制成照片说明十二份,证明当事人砍伐城市树木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4月6日,执法人员在赫山区会龙路会龙苑小区临会龙山林场护坡砍伐城市树木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成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砍伐城市树木具体地点、位置、数量,树径等。
证据三:益阳电业局宗地图照片一份。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提供益阳电业局宗地图,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损毁树木具体位置,证明被砍伐树木属会龙山林场。
证据四:郭建龙调查笔录一份。2021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员工郭建龙进行了询问调查,制成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赫山区会龙路会龙苑小区临会龙山林场护坡砍伐城市树木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会龙苑小区是该单位家属院,但现由益阳佳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
证据五:李治国调查笔录一份。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益阳佳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会龙苑小区物管处主任李治国进行了询问调查,制成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赫山区会龙路会龙苑小区2栋北边后山墙体开裂应急处理是承包给了湖南景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相关审批手续应由湖南景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办理。
证据六:《关于应急处理墙体开裂事宜的协议》一份,由益阳佳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赫山区会龙路会龙苑小区临会龙山林场护坡砍伐城市树木由湖南景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组织实施的。
证据七: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调查笔录一份。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成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赫山区会龙路会龙苑小区临会龙山林场护坡砍伐城市树木是当事人所为。
证据八: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工商登记注册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均无异议。
2021年5月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10001号)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二章第二节29.2.2的规定:有《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株以上的”属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为:“责令停止侵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二章第二节29.2.2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异地补植被砍树木同等价值树木外,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