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第80007号
当事人:彭雪平,男
身份证号码:430102********3717
住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
委托代理人:龚金娥,女
身份证号码:432301********7527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栖霞路****
2021年5月14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我局:我局对彭雪平私房进行了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如下建设内容与原规划行政许可不符:该项目于1993年3月30日,由原益阳县建设委员会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规模为240平方米。经现场测量建筑面积为548.3平方米,超原审批面积308.3平方米,请贵局对以上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后函告我局。本机关于2021年5月19日对彭雪平私房超原审批面积308.3平方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彭雪平私房1993年2月2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许可用地面积80平方米。1993年4月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层数3层,建筑面积240平方米。2021年4月经益阳市空间规划编制研究咨询中心现场测量建筑面积为548.3平方米,超原审批面积308.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彭雪平私房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2021.05.14)、《彭雪平私宅竣工验线图》、《界址点成果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用地放样验收记录表》、《宗地图》、《征地协议书》,证明彭雪平私房超原审批面积308.3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年5月19日对委托代理人龚金娥的《调查笔录》,证明委托代理人龚金娥承认超原审批面积308.3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彭雪平对龚金娥的《委托书》、当事人(彭雪平)和委托代理人(龚金娥)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四:彭雪平《关于不申请听证的说明》,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1年5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第80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第8000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彭雪平私房超原审批面积308.3平方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彭雪平私房超面积建设行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原《益阳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益规发〔2012〕16号)第一类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叁拾元整(小写:3083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