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08号
当事人:湖南清溪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8280956XC
住所: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清溪村(山乡巨变第一村游客之家)
法定代表人:陈清田,湖南清溪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钰,湖南清溪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清溪智慧渔业展示馆工程EPC项目”项目现场负责人
2021年2月9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案件移送函(编号:益建移函(2021)第3号),当事人湖南清溪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清溪餐厅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工程进度为基础施工,目前处于停工状态。经调查,“清溪餐厅工程项目”又名“清溪智慧渔业展示馆工程EPC项目”(简称清溪EPC项目),我局对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1〕6000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于2021年3月2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2月9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编号:益建移函[2021]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3月2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3月2日《检查笔录》一份。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郭钰签字确认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2021年3月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清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1年3月4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郭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郭钰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六:2021年3月4日对受委托人郭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暂未签订总承包合同,在对“清溪智慧渔业展示馆工程EPC项目”基础工程的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属实。
证据七:2021年3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清溪餐厅工程项目”又名“清溪智慧渔业展示馆工程EPC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947.12平方米。
证据八:2021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由益阳市空间规划编制研究咨询中心出具的《清溪智慧渔业展示馆建筑面积复核》复印件一份。证明“清溪智慧渔业展示馆工程EPC项目”实际复核3925.5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九:2021年4月8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施工现场未见施工迹象,处于停工状态的事实。
证据十:2021年4月8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处于停工状态情况。
证据十一:2021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建设单位为当事人湖南清溪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溪智慧渔业展示馆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中显示合同价款贰佰伍拾壹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2519360元),该工程包含土石方、清表等。
证据十二:2021年4月8日对受委托人郭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项目基础工程在2月9日前已完成基础施工进度80%,至4月8日仍处于停工状态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1年4月9日对施工单位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晓晖《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清溪智慧渔业展示馆工程EPC项目”基础工程的施工,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属实。该公司负责施工的占地面积约有3000平方米土石方及清表作业的事实,该项目基础工程在2月9日前已完成基础施工进度80%。
证据十四:2021年5月6日当事人提供《关于“清溪智慧渔业展示馆工程EPC项目”建设的陈述意见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1年1月2日先期对该项目基础工程开始进行场地平整等一部分基础建设,在2月3日益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发《建设工程管理告知书》后,已停止该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并积极补办相关手续的事实。
证据十五:2021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43090020210007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设施工的“清溪智慧渔业展示馆工程EPC项目”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1年5月19日,我局直属六大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60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60008号)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湖南清溪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约有3000平方米土石方及清表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和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湖南清溪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和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除责令改正外,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叁佰捌拾柒元贰角(¥50387.20元);
2、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零叁佰捌拾柒元贰角(¥250387.20元)。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