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70025号
发布时间:2021-05-20 15:56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70025

当事人:盛志良,性别:男,年龄:49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身份证号码:432301********7519

经查明,你于2021571113分在益阳市资阳区资阳东路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拒不改正,并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本机关于202157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57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57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157日对当事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拍照取证,并绘制了现场勘验图。

证据三:202157日《照片说明》两份。简要说明:对当事人盛志良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进行检查。

证据四:20215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盛志良所为。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肖静、李哲东《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

20215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7002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4.3.3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或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盛志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条(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4.3.3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立即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盛志良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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