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孙迪辉,女
身份证号码:432321××××0882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容,女,孙迪辉儿媳
身份证号码:430903××××0028
住址:益阳市赫山区××××
2021年1月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我局:我局对孙迪辉私房进行了竣工规划核实,如下建设内容与原规划行政许可不符:该项目于1993年8月16日,由原益阳县建设委员会核发了湖南省益阳(县)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批准的用地面积为8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40平方米,层数为三层,2020年7月份在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明,房屋测量面积为327平方米(一层101.09平方米、二层112.94平方米、三层112.94平方米),超原审批面积87平方米,因业主无法提供超面积部分的合法性,请贵局对以上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1年1月21日对孙迪辉私房超原审批面积87平方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孙迪辉私房1993年8月2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层数3层,建筑面积240平方米,2020年7月份在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明,房屋测量面积为327平方米,超原审批面积8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孙迪辉私房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2021.01.0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益国用〔94〕字第A01-G03-182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益市国土证字0002475)、益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款收据,证明孙迪辉私房超原审批面积87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年1月21日对委托代理人赵志容的《调查笔录》,证明委托代理人赵志容承认超原审批面积87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孙迪辉对赵志容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孙迪辉)和委托代理人(赵志容)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四:孙迪辉《关于不申请听证的说明》,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1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第8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第80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孙迪辉私房超原审批面积87平方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孙迪辉私房超面积建设行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原《益阳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益规发〔2012〕16号)第一类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元整(小写:87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