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西流湾滨江路
注册号:430900000015729
法定代表人:陈兴民,男,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身份证号码:432321××××8390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共同村第一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男,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身份证号码:432321××××8395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忠义村第一村民组
2021年4月1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我局:我局对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金盛家园住宅楼项目进行了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该住宅楼违规超建建筑面积258.93平方米。本机关于2021年4月26日对你单位金盛家园住宅楼项目超面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金盛家园住宅楼项目2012年3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竣工时核实该住宅楼超建筑面积258.9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4月14日益阳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第九次联席会议关于资阳、赫山、高新三区楼盘办证问题会议纪要》(益化解办阅〔2021〕3号)精神要求:金盛家园小区“建筑面积超原审批面积的258.9平方米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前按程序函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超面积建设的违法事实做出免予处罚的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金盛家园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益阳市规划局规划审查例会纪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益市城规公工字第2012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益阳市金盛家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益阳市金盛家园高层住宅竣工验线图》,证明当事人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超建筑面积258.93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年4月26日对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的《调查笔录》,证明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承认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超面积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陈建华的《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兴民)和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四:2021年4月14日益阳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次联席会议关于资阳、赫山、高新三区楼盘办证问题会议纪要》(益化解办阅〔2021〕3号),证明益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对金盛家园住宅楼项目超面积建设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第80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盛家园住宅楼项目超面积建设258.9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其超面积建设部分的违法行为轻微,从关注民生、化解问题楼盘办证问题以及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益阳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次联席会议关于资阳、赫山、高新三区楼盘办证问题会议纪要》(益化解办阅〔2021〕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