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60006号
发布时间:2021-04-20 16:45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06号

当事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XXXXX   

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xxxxx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委托代理人:李正,该公司益阳市 “荣盛益阳中央御府二期”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2021年3月15日,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六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对益阳市 “荣盛益阳中央御府二期”项目施工时存在工地内未开启喷淋洒水抑尘、未开启雾炮机的行为。当日我局对该行为当事人发出《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益执询通字[2021]60004号)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益执询通字[2021]60004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经调查后于2021年3月26日正式立案,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3月15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3月15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施工工地内未开启喷淋洒水抑尘、未开启雾炮机的行为。

证据三:2021年3月15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该工地的位置以及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1年3月26日《检查笔录》、《照片说明》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相应整改。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李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李正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七:2021年3月16日该公司益阳市 “荣盛益阳中央御府二期”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正《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所为

证据八: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该项目工地施工单位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五章第二节第85.1.1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本机关于2021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6000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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